歐盟新增REACH附錄17第68項PFOA之限制
新聞日期:2017.07.11
歐盟於2017年6月14日發佈Regulation (EU) 2017/1000,新增歐盟REACH法規附錄17第68項有關PFOA (Perfluorooctanoic Acid)及其相關物質的濃度限制。
PFOA及其相關物質因其特性,已被廣泛使用於各種不同用途,例如:用於生產含氟聚合物與含氟彈性體、消防泡沫的界面活性劑以及在紡織業與造紙業中做為防油、防水與防污的試劑。
該物質已於2013年6月20日被納入高關注化學物質(SVHC),而且也有可能進一步被納入附錄14需授權物質清單中。
雖然德國與挪威在2014年10月17日的建議書中提出 2 ppb的限制濃度,而且建議書中並沒有提出任何豁免要求,但是RAC委員會考量行業的替代性、不可避免的雜質或不可預期的汙染以及分析方法的能力,因此提出PFOA及其鹽類 25 ppb以及PFOA相關物質、混合物與製品 1000 ppb的限制濃度,同時也建議對部分產業提出過渡時程,例如:植入式醫療設備、半導體產業以及作為運輸隔離中間體等。
2015年12月4日,SEAC委員會同意上述RAC觀點,並認為限制應延長三年,且針對特定行業延長期限,讓利益相關者能夠遵守擬議的限制,尤其目前雖然有CEN / TS 15968:2010的分析方法可供測試PFOA,但是尚無對PFOA及其相關物質的分析方法,限制延長可以進一步開發適用於所有基質的分析方法。
依據上述結論,歐盟委員會同意於REACH法規附錄17新增第68項的要求:
68 |
Perfluorooctanoic acid (PFOA)
CAS No 335-67-1EC No 206-397-9
及其鹽類。
具有直鏈或支鏈全氟庚基
(perfluoroheptyl group, C7F15 – ) 直接連
結在其他碳原子上,當作結構元素之一
的任何相關物質(包含鹽類與聚合物)。
具有直鏈或支鏈全氟辛基(perfluorooctyl
group, C8F17 – ) 當作結構元素之一的
任何相關物質(包含鹽類與聚合物)。
下面的物質不屬於本分類:
- C8F17-X, 其中X = F, Cl, Br
- C8F17-C(=O)OH, C8F17-C(=O)O-X′ or
C8F17-CF2-X′ 其中 X′ = 包含鹽類的
任何官能基 |
1. 自2020年7月4日以後,PFOA不得製造或置於市場。
2. 自2020年7月4日以後,當PFOA及其鹽類大於或等於 25 ppb
或是一種或是組合成PFOA相關物質濃度大於或等於
1000 ppb時,不得以下面型態用於生產或是置於市場:
(a) 作為另一個物質的成分。
(b) 混合物。
(c) 製品。
3. (1)與(2)適用於以下時程
(a) 自2022年7月4日起
(i) 用於生產半導體的設備。
(ii) 乳膠印刷油墨。
(b) 自2023年7月4日起
(i) 保護工人免受風險影響健康與安全風險的紡織品。
(ii) 用於醫療設備的薄膜,水處理、製程與廢水處理的
濾膜。
(iii) 電漿奈米塗層
(c) 自2032年7月4日起,除了植入式以外,屬於93/42/EEC
指令的醫療設備。
4. (1)與(2)不適用以下項目
(a) 已列於Regulation (EC) No 850/2004附錄I的PFOS及其
衍生物。
(b) 生產過程中無法避免含有小於或等於6個碳數的含氟副
產品。
(c) 用於REACH法規中所定義的運輸隔離中間體
(transported isolated intermediate)。
(d) 物質、物質成分或混合物用於以下型態:
(i) 生產屬於93/42/EEC指令的植入式醫療設備。
(ii) 應用於薄膜、紙張或印刷版的照相塗料。
(iii) 半導體製程中的光微影程序或蝕刻程序。
(e) 在2020年7月4日以前置於市場,作為生產其他消防泡
沫混合物的濃縮消防泡沫混合物。
5. 第(2)(b)點不適用以下的消防泡沫:
(a) 在2020年7月4日以前置於市場。
(b) 用於訓練使用利用第(4)(e)點生產的消防泡沫,並將廢
水收集降低對環境的影響。
6. 第(2)(c)點不適用以下情形
(a) 在2020年7月4日至置於市場上的製品。
(b) 根據第(4)(d)(i)點生產的植入式醫療設備。
(c) 物品塗布第4(d)(ii)點提到的攝影塗料。
(d) 根據第(4)(d)(iii)提到的半導體或半導體成分。 |
參考資料: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17R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