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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06/66/EC 號「電池、蓄電池、廢電池及廢蓄電池」指令中,生產者向消費者提供易於標示的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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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在 2006/66/EC 號「電池、蓄電池、廢電池及廢蓄電池」指令中,生產者向消費者提供易於標示的內容為何?
A:
根據第二十一條規定,會員國應確保生產者向消費者提供易於辨識之標示,其內容如下:
會員國應確保所有電池、蓄電池及電池組適當標示此指令附件二的符號(垃圾桶畫叉)。
會員國應確保所有電池、汽車電池及蓄電池自2009年9月26日起,提供易於辨識之「容量」標示。
鎘含量超過 0.002%、鉛含量超過0.004% 及汞含量超過 0.0005% 電池、蓄電池及鈕扣電池,應標示重金屬之化學符號:CD, PB OR HG。化學符號應印刷於此指令附件二之垃圾桶畫叉標示下方,並占據整個圖案至少1/4 的面積。
垃圾桶圖案應最少佔電池、蓄電池或電池組最大面面積的3%,最大不超過5 X 5 CM。若是圓柱形電池,圖案應最少佔電池、蓄電池或電池組表面積的1.5%,最大不超過 5 X 5 CM。
若電池、蓄電池或電池組上的標誌大小只要小於0.5 X 0.5 CM,則可以不標記,但必須在包裝上打印標誌,且大小不得小於 1 X 1 CM。 6. 所有標誌必須打印清晰易見且不易磨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