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緬因州修訂PFAS管理時程
新聞日期:2024.04.26
美國緬因州已通過LD 1503法案,禁止在其境內銷售含有PFAS的特定產品,並在其隨後的更新法案中要求含有PFAS產品的製造商或進口商必須向環境保護部(DEP)提交通知書,說明產品含有PFAS的用途及相關資料。然而此法案在該州推動時遭遇許多挑戰,且與其他各州的管理時程不同,因此緬因州議會通過LD 1537法案,以解決對持久性化學品PFAS監管計劃所面臨的挑戰。
LD 1537法案除了納入新的管制產品之外,也要求DEP必須在規定的時程內,確認無法避免使用PFAS的產品清單。重點說明如下:
1. 產品限制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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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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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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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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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毯、地墊、織物處理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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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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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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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期用品、牙線、炊具、兒童產品、滑雪蠟、化妝品、清潔用品、紡織品或軟墊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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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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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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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草皮、惡劣潮濕條件下的戶外服裝,除非標示"Made with PFAS chemic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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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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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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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產品,除了冷凝、暖氣、通風、空調或冷氣設備或冷媒、泡棉、氣膠推進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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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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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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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凝、暖氣、通風、空調或冷氣設備、冷媒、泡棉、氣膠推進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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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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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醫療器材、醫藥、車輛、船舶、半導體、非消費性電子產品與設備
2. 自2026年起,DEP必須向立法機關提交兩年一次的實施報告,包含針對某些含有刻意添加PFAS且被豁免或以其他方式監管的受管制產品,實施一項或多項產品管理計劃的可行性評估之結果和建議。
3. LD 1537也限縮通報的範圍。從2032年開始,企業僅需要針對被DEP認定無法避免使用PFAS的產品提交通知書即可。
4. 當DEP確認在產品或產品類別中使用PFAS是目前不可避免時,該產品在獲得確認生效之日後,可取得5年的銷售禁令過渡期;如有其它適用的銷售禁令時,則以提供較長豁免期限的為準。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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