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發佈包裝及包裝廢棄物法規 (PPWR)
新聞日期:2025.02.04
雖然早期歐盟透過 Directive 94/62/EC 進行包裝減量與包裝廢棄物管理,然而成員國之間卻採取不同的管理政策,導致包裝及包裝廢棄物的監管架構不平衡。除了削弱政策的有效性之外,也危及歐盟循環經濟的建立。
因此歐盟於 2025 年 1 月 22 日發佈 Regulation (EU) 2025/40,希望透過提升法規位階,統一對包材的整個生命週期制定環境永續性和標籤方面的要求,加強循環經濟的建立,並達成 2050 年實現氣候中和的目標。
PPWR 涵蓋所有類型之包裝及其廢棄物,故不論包裝材質為何,或包裝廢棄物係自產業、製造、零售或配送、公司、服務業或家庭所產生,均屬該規章之納管範圍。同時,為達成既定目標,PPWR 就包裝的整個生命週期制定了不同時期的要求,例如:
1. 包裝所含物質規定:包裝必須盡量減少有害物質
A. 包裝或包裝零件所含的鉛、鎘、汞和六價鉻總濃度不得超過 100 mg/kg。
B. 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與食物接觸之包裝所含全氟烷基物質 (PFAS) 須符合以下限制:
a. 在不採計聚合性 PFAS (polymeric PFAs) 情況下,包裝每種 PFAS 之含量不得超過 25 ppb。
b. 在不採計聚合性 PFAS (polymeric PFAs) 情況下,包裝 PFAS 降解前驅物 (precursor) 總含量不得
超過 250 ppb。
c. PFAS 含量(含聚合性 PFAS)不得超過 50 ppm。倘氟總量超過 50 mg/kg,包裝所含物質之製造商
(manufacturer)、進口商 (importer) 或下游使用者 (downstream user) 須在包裝製造商或進口商
請求下,提供以 PFAS 或非 PFAS 為基礎所測量之氟含量證明。
2. 可回收性評估
所有包裝都必須是可回收的,企業應於 2030 年 1 月 1 日前對包裝進行可回收評估,只有符合回收性評估的包裝
才可以置於市場上。
A. 2030 年 1 月 1 日:評級 C (可回收率 70%-80% )以上
B. 2038年1月1日:評級 B (可回收率 80% )以上
歐盟將於 202 8年 1 月 1 日前發佈評估標準。
3. 過度包裝評估
2030 年 1 月 1 日前,企業應確保投放市場的包裝設計,使其重量和體積減少到確保其功能所需的最小限度,歐盟
將於 2027 年 2 月 12 日前發佈相關評估標準。
4. 包裝標籤
2028 年 8 月 12 日起或相關標準發佈生效後 24 個月(以較晚者為準),所有包裝必須貼有統一標籤,標明其材料成
分,以幫助消費者進行分類。
5.符合性評估
所有製造商必須對包裝進行符合性評估,以確認包裝符合相關要求,並對於符合要求的包裝發行符合性宣告書。
相關評估資料與宣告書必須根據包裝的特性予以保留,同時應在收到主管機關要求後 10 天內提供資料。
A. 一次性使用包裝:自包裝投放市場日起 5 年;
B. 可重複使用包裝:自包裝推出市場日起 10 年。
6. 生產者延伸責任 (EPR) 要求
所有成員國必須在法案生效之日起 18 個月內建立國家登記處,製造商必須在每個成員國的國家登記處中註冊。
7. 一次性塑膠包裝限制
PPWR 也對一次性塑膠包裝提出了限制,例如:小於 1.5 公斤新鮮水果和蔬菜的一次性包裝、住宿業者的化妝品
、衛生和盥洗用品的一次性包裝等。
PPWR 將於 2026 年 8 月 12 日正式生效,除部分條款之外原包裝指令 94/62/EC 將被廢止。
由於 PPWR 的內容甚多,本文無法一一詳述,建議企業應盡速了解 PPWR 相關規定並採取相對應措施。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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