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新聞日期:2024.04.09
衛生福利部於113年3月29日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本標準於發布日生效,但以下修訂內容自113年4月1日生效:
修正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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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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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修訂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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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刪除容許量:
(a) 共刪除陶斯松、大克蟎、巴拉刈等3種農藥共23項殘留容許量。並公告本表所列特定作物之容許量經發布刪除,自發布施行日起算之流通緩衝期間,殘留量符合刪除前之容許量者,可繼續製造、加工、調配、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b) 各類作物之流通緩衝期: 生鮮食用花卉三個月;蔬果類、香辛植物及草木本植物(含乾燥食用花卉)一年;乾豆類、咖啡豆、可可豆二年;米類、雜糧類、茶類三年。
2. 增修訂容許量:
亞醌蟎、亞滅培、阿扶平、滅脫定、亞托敏、白克列、克凡派、賽安勃、賽芬胺、芬殺蟎、氟尼胺、氟派瑞、滅芬座、滅達樂、歐西比、協力精、派滅芬、除蟲菊精、派本克、賜諾特、賜派地、得克利等22種農藥共101項殘留容許量。
3. 新增「Afidopyropen」普通名稱為「阿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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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修訂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中農作物類農產品之分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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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龍果花」、「蘘荷」增列屬草木本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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