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發布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

新聞日期:2024.04.01


衛生福利部經參酌國際間管理現況及國內外相關科學評估,113328日發布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一,增修訂嬰幼兒食品、禽畜內臟及堅果油籽等食品之重金屬限量規定。

 

另考量各界因應時程及重金屬對攝食安全之公眾影響性,訂定自11371日實施。

公告之詳細增修訂內容如下,並以紅字呈現增刪部分:

類別
限量 (μg/kg)
2
2.4 禽畜產品類
2.4.1
牛、羊、豬、禽之肌肉
0.1
2.4.2
牛、羊之可食性內臟
0.2
2.4.3
豬之可食性內臟
0.15
2.4.4
禽之可食性內臟
0.1
2.4.5
(不含殼)
0.3
2.10 嬰幼兒食品
2.10.1
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及供幼兒食用之配方食品(19)
 
 
- 液狀型式販售者
0.010
 
- 粉狀型式販售者
0.020
2.10.2
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及供幼兒食用之特殊醫療用途配方食品
 
 
- 液狀型式販售者
0.010
 
- 粉狀型式販售者
0.020
2.10.3
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及嬰幼兒副食品
0.050
2.10.4
標示及販售供嬰兒及幼兒飲用之飲品,本表中第2.10.12.10.2之液狀配方產品除外
0.020
(20)
3
3.2 蔬果植物類
3.2.10
堅果、油籽及黃豆類(21)
 
3.2.10.1
松子
0.3
3.2.10.2
其他堅果類
0.2
3.2.10.3
黃豆及花生
0.2
3.2.10.4
油菜籽
0.15
3.2.10.5
芥菜籽
0.3
3.2.10.6
亞麻籽、葵花籽
0.5
3.2.10.7
其他油籽
0.1
3.6 嬰幼兒食品
3.6.1
嬰幼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 - 以牛乳蛋白或蛋白水解物製造之配方食品
 
 
- 液狀型式販售者
0.005
 
- 粉狀型式販售者
0.010
3.6.2
嬰幼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 - 以大豆蛋白分離物單獨或混合牛乳蛋白製造之配方食品
 
 
- 液狀型式販售者
0.010
 
- 粉狀型式販售者
0.020
3.6.3
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及嬰幼兒副食品
0.040
3.6.4
供幼兒食用之配方食品(19) - 以植物蛋白(不包括大豆蛋白)單獨或混合牛乳蛋白製造之配方食品
 
 
- 液狀型式販售者
0.010
 
- 粉狀型式販售者
0.020
3.6.5
標示及販售供嬰兒及幼兒飲用之飲品(20),本表中第3.6.13.6.23.6.4之液狀配方產品除外
0.020
(20)
 
備註之更新:
(19)供幼兒食用之配方食品(young child formula):專為補充幼兒營養所設計,以乳或蛋白質為基質成分之配方產品。
(20)本標準適用於以液態型式販售或依標籤指示調配後供飲用之狀態。
(21)不包括供為產製油脂之原料,但產製油脂後之油渣會再利用於食品加工用途者,其原料仍應適用。
 
此外,針對水產動物類之汞標準,如總汞之檢驗結果低於或等於甲基汞之限值,則可無須再確認甲基汞之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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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30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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