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第15點自2024年11月29日起適用。
17. 例外規定,在2025年5月28日之前,第15點不適用於含有回收軟質PVC的 PVC物品。
18.
例外規定,在2033年5月28日之前,如果鉛含量低於回收硬質PVC的1.5%(重量比)時,第15點不適用於以下含有
回收硬質PVC的PVC物品:
(a)建築和土木工程外部應用的型材和板材,不包括露天平臺和陽台
(b)用於露天平臺和陽台的型材和板材,前提是將回收的PVC用於中間層,並完全以一層鉛含量低於0.1%
(重量比)的PVC或其他材料覆蓋。
(c)用於建築物和土木工程中隱蔽空間或空隙的型材和板材(在正常使用狀況下無法接觸的地方,但不包括維護
用途使用的物品,例如纜線管道)。
(d)用於室內建築應用的型材和板材,前提是安裝後,面向建築物區域的型材或板材的整個表面是使用鉛含量
低於0.1%(重量比)的PVC或其他材料生產;
(e)多層管道(不包括飲用水管道),前提是回收的PVC用於中間層,並且完全覆蓋一層鉛含量低於0.1%(重量比)的
PVC或其他材料;
(f)管材配件,但不包括飲用水管材配件。
從2026年5月28日起,從(a)至(d)點所指物品類別中回收的硬質PVC只能用於生產這些類別的新物品。
供應商在將含有鉛含量等於或大於0.1%(PVC材料重量比)的回收硬質PVC物品投放市場之前,應在物品本身標示明顯、易讀且不可磨滅的聲明:”Contains ≥ 0,1 % lead” (含鉛量≥ 0,1 %)。如果因為物品特性無法在其本身上進行標示,則應在物品的包裝上標示。
含有回收硬質PVC的PVC物品供應商應根據要求向國家執法機構提交書面證明,以證實這些物品中PVC的回收來源聲明。針對在歐盟生產的PVC物品,供應商可提供由國家計劃頒發的證書(例如根據EN 15343:2007或等效公認標準所發出的證書),以證明其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針對進口物品,PVC的回收來源聲明則應同時附上由獨立第三方簽發的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的等效證明證書。
委員會在2028年5月28日之前,應根據新的科學資訊審查本段規定,如有需要,應進行相對應修改。
19.
例外規定,第15點不適用於:
(a) 直到2033年5月28日以前,作為鉛酸電池中的PVC-二氧化矽隔膜用途
(b) 據第2至第5點規定的第1點涵蓋的物品,以及根據第8點和第10點規定的第7點涵蓋的物品;
(c) 以下範圍的物品
(i) Regulation (EC) No 1935/2004 歐盟食品接觸材料法規;
(ii) Directive 2011/65/EU 歐盟RoHS指令;
(iii) Directive 94/62/EC 歐盟包材指令;
(iv) Directive 2009/48/EC 歐盟玩具安全指令
20. 例外規定,第15點不適用於2024年11月28日之前投放市場的PVC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