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新聞日期:2022.07.11
衛生福利部於111年6月23日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部分規定,使其更加清楚易懂、符合實務狀況,以利業者更能落實營養標示制度,並將於113年7月1日起(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開始實施,修正重點整理如下:
修正/新增項目
|
內容
|
營養宣稱定義
|
指任何以說明、隱喻或暗示方式,表達該食品具有或不具有特定之熱量或營養素。
|
營養標示單位
|
1. “每一份量” 及 “每100公克(或毫升)” 之單位應一致。
2. “胺基酸” 開放可以公克或毫克為單位進行標示。
|
錠狀/膠囊狀食品(不包含糖果類)標示方式#1
|
1. 開放每一份量以公克、g、顆、粒或錠為單位進行標示。
2. 每一份量以顆、粒或錠為單位者,以整數標示。
|
維生素/礦物質之標示
|
新增維生素及礦物質之名稱應依本法中「每日熱量及各項營養素攝取參考值」規定辦理。
|
復水產品標示方式
|
每一份量之單位仍得依復水前之固體/半固體或復水後液體之規定進行標示,但有營養宣稱時,每一份量之單位應與營養宣稱所採之單位基準相同。
|
熱量及營養素得以「0」標示之條件#2
|
1. 每份及每100公克(或毫升)之含量皆須符合本法中「熱量及營養素得以零標示之條件」方得以「0」標示。
2. 熱量:除不超過4大卡之外,新增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及糖含量皆須符合得以「0」標示之條件後,方得以「0」標示。
3. 蛋白質、脂肪及碳水化合物:新增項下之個別營養素(飽和脂肪、反式脂肪、糖等)亦應符合得以「0」標示,方能將蛋白質、脂肪及碳水化合物含量以「0」標示。
|
#1:可參考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Q&A中Q5.2及Q5.3之範例格式二
#2:可詳閱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Q&A中Q5.29、Q5.30及Q6.8之說明
Intertek全國公證是全球領先的全方位品質保證服務機構,並為衛福部食藥署(TFDA)及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實驗室,始終以專業、精準、快速、熱情的服務,為客戶贏得市場信賴。服務據點遍及全球100多國,擁有1,000多個分支機構,致力於提供創新、客制化的保證、測試、驗貨與認證解決方案,並為客戶的營運和供應鏈帶來全方位的安心保障。
公告資訊:
想要了解更多?
台北 02-6602-2888
台中 04-2359-8819
高雄 07-536-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