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新聞日期:2022.07.11


衛生福利部於111623日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部分規定,使其更加清楚易懂、符合實務狀況,以利業者更能落實營養標示制度,並將於11371日起(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開始實施,修正重點整理如下:
 
修正/新增項目
內容
營養宣稱定義
指任何以說明、隱喻或暗示方式,表達該食品具有或不具有特定之熱量或營養素。
營養標示單位
1.     每一份量 100公克(或毫升)單位應一致
2.     胺基酸開放可以公克或毫克為單位進行標示。
錠狀/膠囊狀食品(不包含糖果類)標示方式#1
1.     開放每一份量以公克、g顆、粒或錠為單位進行標示。
2.     每一份量以顆、粒或錠為單位者,以整數標示。
維生素/礦物質之標示
新增維生素及礦物質之名稱應依本法中「每日熱量及各項營養素攝取參考值」規定辦理。
復水產品標示方式
每一份量之單位仍得依復水前之固體/半固體或復水後液體之規定進行標示,但有營養宣稱時,每一份量之單位應與營養宣稱所採之單位基準相同
熱量及營養素得以「0」標示之條件#2
1.     每份及100公克(或毫升)之含量皆須符合本法中「熱量及營養素得以零標示之條件」方得以「0」標示。
2.     熱量:除不超過4大卡之外,新增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及糖含量皆須符合得以「0」標示之條件後,方得以「0」標示。
3.     蛋白質、脂肪及碳水化合物:新增項下之個別營養素(飽和脂肪、反式脂肪、糖等)亦應符合得以「0」標示,方能將蛋白質、脂肪及碳水化合物含量以「0」標示。
#1:可參考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Q&AQ5.2Q5.3之範例格式二
#2:可詳閱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Q&AQ5.29Q5.30Q6.8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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